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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金国琴与李世辉、许昌远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琴,李世辉,许昌远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长葛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953号原告金国琴,女,汉族,1970年11月2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洪瑞,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世辉,男,1980年8月9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许昌远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85680765D。法定代表人:李枫,法人。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西段(南环路汽车城院内)。委托代理人:靳文彬,男,汉族,1960年7月2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长葛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长葛市107国道北段东侧自来水公司二水厂综合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委托代理人杜俊洋,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琴诉被告李世辉、许昌元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长葛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国琴于2017年8月3日提出对被告李世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国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琴撤回对被告李世辉的起诉。审判员  曹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