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谭志古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81刑初3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志古,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中共党员、原合山市北泗乡政府公职人员,住广西合山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12月22日经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合山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2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山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志古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全、代理检察员农美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志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初至2013年3月,谭志古以急需钱做工程为由,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骗走被害人梁某共计80000元人民币后逃往广东省,经合山市房地产管理所核实,谭志古抵押给梁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系伪造证件。2017年2月27日,谭志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志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志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哥已经帮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其是初犯,并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还欠了别人的一部分钱需要其继续挣钱还钱,罚金判少些。请求本院从轻处罚,判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至2013年3月,谭志古以急需钱做工程为由,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骗走被害人梁某共计80000元人民币后逃往广东省,经合山市房地产管理所核实,谭志古抵押给梁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系伪造证件。2017年2月27日,谭志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2017年7月5日,经本院���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人的哥哥谭某已经向被害人梁某赔偿完本金八万元和利息一万元,被害人梁某对谭志古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合山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谭志古进行社会调查,依法查明被告人平时表现很好,没有发现其有不良行为,与邻居相处和睦,合山市岭南镇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议本院可以对被告人谭志古判处非监禁刑,该村民委员会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谭志古进行矫正和教育。合山市社区矫正中心评估意见为:被告人谭志古适用非监禁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5年10月2日,梁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编号为合房权证岭南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1本。2.书证(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0月2日,梁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朋友谭志古持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借走其8万元,其发现房产证系伪造后到公安机关报案。(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2月27日17时许,谭志古在广州市番禹区大石街岭南电子产业园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禹区分局巡警大队的公安民警抓获。(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证实,2004年5月19日,莫某以按揭贷款购买得合山市人民中路×号×栋×号房,现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在中国农业银行合山支行,所有权证号为合房权证岭南他字第××号。(4)证明一份证实,经核实,所有人为谭志古的合房权证岭南字第××号房产证为假证。(5)离婚证书复印件证实,莫某与谭志古于2008年5月7日离婚,离婚证号为:桂合离字080××59。(6)合委(2012)28号合山市委文件证实,谭志古自2012年7月11日起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4月有余,几经联系均无回应,无组织无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2012年12月5日,经市委研究决定,给予谭志古同志行政开除处分。(7)人员基本信息表证实,谭志古出生于1974年10月25日,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合山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二份证实,经合山市房地产管理所核实:合山市人民中路×号(商贸城)×号(即合山市岭南镇人民中路×号×栋×单元×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莫某(身份证),谭志古在合山市房地产管理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9)收条、谅解书各一份证实,被害人梁某收到谭某代其弟谭志古退赔款九万元及对被告人谭志古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谭志古从轻处罚。3.证人证言(1)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莫某是谭志古的前妻,于2008年离婚。莫某所居住的位于合山市岭南镇人民中路×号×栋×单元×号房是其于2004年以按揭贷款形式独自出资购买,登记在其名下,其与开发商购房时的购房合同上写的是合山市人民中路×号中心步行街商贸城×栋×号房,其入住后2007年将户口(柳花岭林场)迁过来时户口本上写的是合山市岭南镇人民中路×号×栋×单元×号。(2)谭某的证言证实,谭某是谭志古的哥哥,谭志古辞职离开合山之后曾让谭某帮谭志古还钱给梁某,后谭某与梁某因还钱的数额协商不一致未果。4.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13日晚,谭志古以其位于合山市人民中路×号×栋×单元×号房子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在合山市“名仕”咖啡屋借走梁某8万元现金人民币,当时,两人共同签订了8万元数额的抵押借款协议书,借款期限为3个月。期限届满后,梁某多次寻找谭志古均未找到其本人,后谭志古主动联系梁某称会还清欠款,但至今未果,2012年11月12日,梁某将谭志古诉至合山市人民法院,与法院工作人员持谭志古抵押在其处的房产证到房管所查询发现房产证系伪造,开庭时谭志古亦未到庭,后梁某撤诉。2013年5月份左右,谭志古的哥哥联系梁某称会在年底归还部分欠款给其,到年底时谭志古的哥哥又称没有钱还,至今,谭志古仍未归还欠款。5.被告人谭志古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谭志古通过张贴办理假证的广告牌让人伪造��位于合山市岭南镇人民中路×号×栋×单元×号房的房产证后,使用该伪造的房产证抵押给梁某,分两次向梁某借款5万元和8万元人民币,并签订有借款协议书。其中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已全部还清,8万元至今未归还。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作为认定被告人谭志古有罪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志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志古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谭志古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志古的亲属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志古要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合山市社区矫正中心评估建议对被告人谭志古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谭志古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志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民生审 判 员 覃桂茶人民陪审员 谭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韦晓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