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宗光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宗光孔,宗光雁,宗光夏,宗光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917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男,生于1986年9月16日,汉族,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宗光孔,男,生于1958年5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宗光雁,男,生于1973年9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宗光夏,男,生于1971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宗光礼,男,生于1956年7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镇宗家村XX巷*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宗光孔、宗光雁、宗光夏、宗光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光孔、宗光雁、宗光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光礼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宗光孔偿还借款本金98000元、利息1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付自2015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13日的逾期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付自2016年12月1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2.要求担保人宗光雁、宗光夏、宗光礼承担连带责任;3.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4日,被告宗光孔由被告宗光雁、宗光夏、宗光礼担保从我社借款10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7月3日。借款到��后,宗光孔偿还2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偿还。被告宗光孔、宗光雁、宗光夏、宗光礼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4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宗光孔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宗光孔人民币100000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3日,同时合同第八条约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同日,原告与被告宗光雁、宗光夏、宗光礼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宗光雁、宗光夏、宗光礼为被告宗光孔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时合同第二条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2014年7月4日原告为被告宗光孔出具贷转存凭证,支付人民币100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15年7月3日,执行月利率10‰,被告宗光孔在贷转存凭证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宗光孔于2016年12月13日还款1000元,于2017年1月22日还款1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偿还,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宗光孔发放贷款10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宗光孔偿还2000元借款,其余款项至今未偿还,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宗光孔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宗光雁、宗光夏、宗光礼自愿为原告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原告要求被告宗光雁、宗光夏、宗光礼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宗光孔、宗光雁、宗光夏、宗光礼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宗光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8000元、利息1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付自2015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13日的逾期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付自2016年12月1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宗光雁、宗光夏、宗光礼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洪利人民陪审员 程有文人民陪审员 柏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