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盛天雄与被执行人张元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天雄,张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盛天雄,男,汉族,武威市凉州区人。被执行人:张元杰,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天雄与被执行人张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盛天雄于2017年8月3日以被执行人张元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盛天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