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孝东申请执行吴晓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东,吴晓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陕0404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李孝东,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枣林镇。被执行人吴晓民,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劳动街。申请执行人李孝东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吴晓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案件执行标的为2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晓民已按执行通知自觉将执行款项全部履行,扣除执行费后50元后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孝东,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吴晓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