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陈为民与盐城市嘉丰置业有限公司、王兴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为民,盐城市嘉丰置业有限公司,王兴武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为民,男,1955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嘉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利民居委会五组。法定代表人王雨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武,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上诉人陈为民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嘉丰置业有限公司、王兴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为民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为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