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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祖强与丁应志陈英琼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强,丁应志,陈英琼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495号原告:李祖强,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告:丁应志,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陈英琼,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信明,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祖强与被告丁应志、陈英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祖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益行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李祖强负担。审判员 张 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