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祖强与丁应志陈英琼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强,丁应志,陈英琼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495号原告:李祖强,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告:丁应志,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陈英琼,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信明,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祖强与被告丁应志、陈英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祖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益行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李祖强负担。审判员 张 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