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燕、刘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证件号码340603196904061226。被执行人刘强,地址定州市兴华东路北城区。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字第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或撤销)对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