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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0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峰与被告李凤兰、陈天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李凤兰,陈天宇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03117号 原告:张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 被告:李凤兰,女。 被告:陈天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兰(陈天宇的母亲)。 原告张峰与被告李凤兰、陈天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被告李凤兰、被告陈天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30日陈某(系被告李凤兰丈夫、陈天宇父亲)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陈某已于2016年9月底死亡,此笔借款至今未偿还。 被告李凤兰辩称,我已放弃继承陈某的遗产,对借款我并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陈某的个人债务。 被告陈天宇辩称,我已放弃继承我父亲的遗产,该借款与我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30日案外人陈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陈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2016年9月陈某死亡,被告李凤兰系陈某的妻子,被告陈天宇系陈某的儿子,二被告均表示放弃对陈某遗产的继承。另,案外人郭某某(1940年10月6日出生)系陈某的母亲,亦向本院出具承诺书,表示放弃对陈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权。陈某生前系沈阳万路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陈某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案外人陈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且没有证据表明其配偶即被告李凤兰对借款知情,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借款人、贷款人对偿还期限没有约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自出具借据之日至今借款未获清偿,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故对原告主张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系陈某的法定继承人,虽放弃了对陈某的遗产继承,但遗产尚未分割或处分,原告有权利在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其法定继承人主张权利,故被告仍应在继承陈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凤兰、陈天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陈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张峰借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峰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凤兰、陈天宇在继承陈勇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晓彦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