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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肖金花与牛伟兵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花,牛伟兵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387号原告:肖金花,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被告:牛伟兵,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原告肖金花与被告牛伟兵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肖金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牛伟兵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肖金花负担。审判员  宁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