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肖金花与牛伟兵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花,牛伟兵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387号原告:肖金花,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被告:牛伟兵,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原告肖金花与被告牛伟兵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肖金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牛伟兵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肖金花负担。审判员 宁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