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兰与被告张某聪、张某、张某安、张某萍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兰,张某聪,张某,张某安,张某萍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200号原告:秦某兰,女,汉族,1933年3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玲,女,汉族,1955年5月4日出生,住西工大XX号楼,系原告秦某兰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过,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聪,女,汉族,1958年9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西七路***号**号楼,系原告秦某兰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新风二巷**号。被告:张某,女,汉族,1961年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安西街甲字*号,系原告秦某兰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新风二巷**号。被告:张某安,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号,系原告秦某兰之子。被告:张某萍,女,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利民坊甲字*号,系原告秦某兰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新风二巷**号。原告秦某兰与被告张某聪、张某、张某安、张某萍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日原告秦某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兰负担。审判员 陆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