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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2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美莲申请执行王美兰、呼梦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莲,王美兰,呼梦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2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美莲,女,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美兰,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呼梦宏,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刘美莲与被执行人王美兰、呼梦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1)东法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1)东法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蔺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