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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484张家港美星三和机械有限公司与庄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美星三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燕,女,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上诉人张家港美星三和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庄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港美星三和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港美星三和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美星三和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家港美星三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燕芳审判员  祝春雄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龚璐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