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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钟敏庚、胡春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敏庚,胡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2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钟敏庚,男,197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分宜县。被执行人:胡春妹,女,198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分宜县。本院在执行钟敏庚与胡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1日向胡春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欠款503393元,缴纳申请执行费7434元,但被执行人胡春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春妹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510827元(其中欠款503393元,申请执行费7434元);或提取其劳动收入51082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春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