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财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雷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财保6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榆林市常乐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建芸,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刘伟、王进科,系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雷,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0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申请人榆林王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了(2017)陕0802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但因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对被申请人王雷的住房公积金无法采取轮候冻结措施,故解除保全申请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法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雷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91000元的冻结措施。案件申请费930元,退还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修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毕银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