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燕玉与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玉,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王燕玉,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内B-06-01号。组织机构代码:55824790-X。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职务:董事长。关于王燕玉与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燕玉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23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2017)川1503执285号执行案件予以受理。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车辆均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查封,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燕玉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