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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新沂市华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沂市华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催8号申请人:新沂市华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物流中心二期西区5栋5层。法定代表人:何淑丽。申请人新沂市华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申请人新沂市华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新沂市华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华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新沂市华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迟崇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