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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恢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末生、邵旭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末生,邵旭伟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恢495号申请执行人:卢末生被执行人:邵旭伟公民身份号码:×××03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0046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旭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邵旭伟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A×××××)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A×××××)。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田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