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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杜小波与被告龚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波,龚光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3155号原告:杜小波,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龚光进,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杜小波与被告龚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杜小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小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鑫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