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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5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万贤春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重庆旺宇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906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贤春,重庆旺宇运输有限公司,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774号原告:万贤春,男,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咏,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禄,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旺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刘晓江,男,汉族,1974年4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军���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华,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原告万贤春与被告重庆旺宇运输有限公司、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贤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贤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经本院院长同意,免收。审判员 朱 玉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博蓉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