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建南与郑汉宝、林品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南,郑汉宝,林品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853号原告:郑建南,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郑加飞、南群力,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汉宝,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林品兰,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南与被告郑汉宝、林品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建南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郑建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