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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柴永明与被申请人王世军、李小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永明,王世军,李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财保58号申请人:柴永明,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世军,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小芳,女,1969年3月4日生,汉族。申请人柴永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并已以其本人名下不动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世军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室不动产一套,保全金额为780000元,期限为2017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才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华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