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恢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学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63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湖南文化大厦27层。法定代表人安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颜学华,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颜学华至今未按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颜学华银行存款2703164.4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703164.4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