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才刚与李荣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才刚,李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才刚,男,生于1966年4月8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李荣国,男,生于1965年11月12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才刚与被执行人李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03执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宗祥审判员 张玉春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