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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5行审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口市林业局与海口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口市林业局,海口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0105行审84号申请人海口市林业局,住所地海口市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7栋北楼5楼。法定代表人冯勇,局长。委托代理人颜为麟、XX强,海口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海口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高新区永万坡裕科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焦任翔。申请人海口市林业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6日对被申请人海口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作出的海林罚决字(2016)第0107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海林罚决字(2016)第0107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开始,在海口市××区内建设美安科技新城项目,该项目内建设的道路、工棚和商业楼占用林地总面积为9.7533公顷,其中规划林地面积为6.0497公顷、公益林地面积为3.7036公顷,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据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海林罚决字(2016)第0107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非法占用规划林地面积按15元每平方米罚款和非法占用公益林地面积按20元每平方米罚款,共计人民币1648258元;2、限期三个月内自行恢复原状。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16日,被申请人缴纳了罚款1648258元。2017年7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自行恢复原状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查明被申请人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海林罚决字(2016)第0107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海口市林业局作出的海林罚决字(2016)第0107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Odzzakmrydmarfjxkm审 判 长  李会勤人民陪审员  李才能人民陪审员  羊 莹法官 助理  张一晨书 记 员  战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