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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徐金德、顾红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德,顾红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德,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被执行人顾红琼,女,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德与被执行人顾红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顾红琼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在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宾川县支行等银行均无存款,经执行,被执行人顾红琼与申请执行人徐金德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4执3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洁琼审 判 员  赵永生人民陪审员  雷志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洪凌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