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志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保62号申请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攸县农商银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力,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湖南省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郑志玉,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申请人胡国娇,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桃水镇桃水村班里洲组班里洲组班里洲***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攸县农商银行与郑志玉、胡国娇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2017)湘0223民初20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223民初20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 李铁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