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84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袁凯贤与胡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凯贤,胡金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930号原告:袁凯贤,男,汉族,住汉川市。被告:胡金学,男,汉族,住汉川市。原告袁凯贤与被告胡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袁凯贤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凯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凯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袁凯贤负担。审判员  卢炬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万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