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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段辛君与郑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辛君,郑胜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1205号原告:段辛君。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军。被告:郑胜全。原告段辛君与被告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辛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胜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辛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郑胜全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依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立下借条一份,约定于当年12月7日偿还,借条上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当天,原告即从银行账户取款10万元,存入被告郑胜全的银行账户现金1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郑胜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抗辩。本院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综合评判原告段辛君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1月7日,郑胜全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段辛君借款10万元,并向段辛君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12月7日偿还,借条上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当天,段辛君即从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古城东街支行卡号为62×××87的账户取款10万元,存入郑胜全同在该行卡号为62×××19的账户1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胜全与原告段辛君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郑胜全出具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郑胜全偿还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胜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辛君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依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2448元,由被告郑胜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448元,单位全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炳锐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刘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叶梦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