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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布乃江与蒋作友、刘青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乃江,蒋作友,刘青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550号原告:布乃江,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被告:蒋作友,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被告:刘青霞,女,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布乃江与被告蒋作友、刘青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作友、刘青霞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作友、刘青霞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