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洪与张斌兵、十堰市巨兴工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张斌兵,十堰市巨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256号申请人:黄洪,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张斌兵,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十堰市巨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珠海街3号。法定代表人:张斌兵,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黄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市巨兴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珠海街2号1幢1-1、2-1(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2幢1-1(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3幢1-1、2-1(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三处房产的剩余价值以及房租,共计2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黄洪、担保人兰琪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朝阳北路31号14幢1-2-1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XXX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洪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十堰市巨兴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珠海街2号1幢1-1、2-1(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2幢1-1(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3幢1-1、2-1(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三处房产的剩余价值以及房租共计2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黄洪、担保人兰琪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洪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斌二O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