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常州天利服装有限公司(原金坛市天利服装有限公司)、李强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天利服装有限公司(原金坛市天利服装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财保71号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西阿里中心T3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1160H。法定代表人:魏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大成,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轲,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天利服装有限公司(原金坛市天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谷华城金禧园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6447064W。法定代表人:李强。被申请人:李强,男,汉族,1963年1月2日生,住址浙江省临海市。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天利服装有限公司、李强银行存款52.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52.5万元。2017年8月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天利服装有限公司、李强银行存款5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145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金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