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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子军与张洪军、李玉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军,张洪军,李玉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718号之一原告:李子军,女,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军,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军,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来,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聊堂路口聊城市科技市场1楼及3楼。负责人:布占峰,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鲁1581民初17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名下的鲁P×××××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判决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玉来名下鲁P×××××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