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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姚林梅、缪永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林梅,缪永平,缪永庆,缪爱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申1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姚林梅,女,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如皋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缪永平,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系死者缪德琪之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缪永庆,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系死者缪德琪之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缪爱华,女,1965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系死者缪德琪之女。申请再审人姚林梅因与被申请人缪永平、缪永庆、缪爱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6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该院转交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林梅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姚林梅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姚林梅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林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福康审判员  孙戴泉审判员  周慧玲二О二О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邢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