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安市誉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付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誉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付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308号原告:高安市誉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灰埠镇。法定代表人:谌超龙,公司经理。被告:付某,男,汉族,住址:高安市。原告高安市誉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安市誉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誉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安市誉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7元,减半收取1423.5元,由原告高安市誉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