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赤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郭荣荣、王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郭荣荣,王丽峰,刘海霞,刘富恩,王建花,王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857号原告:赤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河北省赤城县霞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服务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志明,该服务社主任。被告:郭荣荣,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王丽峰(系郭荣荣丈夫),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刘海霞,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刘富恩(系刘海霞丈夫),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王建花,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王清,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赤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郭荣荣、王丽峰、刘海霞、刘富恩、王建花、王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赤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赤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古晓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克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