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平罗县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兰物业服务中心与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罗县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兰物业服务中心(分公司),王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295号原告:平罗县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兰物业服务中心(分公司),住所地贺兰县月湖名邸西B区13-3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洪国庆,系平罗县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兰物业服务中心(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哈瑞,女,汉族,1979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大专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平罗县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兰物业服务中心(分公司)物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王伟,男,汉族,1992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平罗县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兰物业服务中心(分公司)与被告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平罗县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兰物业服务中心(分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罗县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兰物业服务中心(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罗县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兰物业服务中心(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平罗县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兰物业服务中心(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梦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