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453江阴市倪家巷纺织有限公司与江阴双马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倪家巷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双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453号之一原告:江阴市倪家巷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55668932,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玉门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朱敏忠,江阴市倪家巷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业,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双马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4437232R,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文林锡文路4号。法定代表人:唐良君,江阴双马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倪家巷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双马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倪家巷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15元(江阴市倪家巷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倪家巷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下页)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