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民督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张广义与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广义,常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606民督39号申请人张广义,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被申请人常亮,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工人,住大庆市采油七厂。张广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张广义称,常亮于2017年3月26日向张广义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6月25日。借款到期后,张广义多次索要未果。双方无其他债务关系。张广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据一份、收据一份作为证据,张广义要求常亮给付人民币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常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广义欠款人民币30000元。申请费人民币183元,由被申请人常亮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佘庆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红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