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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灿,向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灿。被执行人向琨。申请执行人周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以(2017)湘0105执3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向琨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浏河村巷38号馨德雅苑2号栋301号房屋、303号房屋。现申请执行人周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长沙市开福区浏河村巷38号馨德雅苑2号栋301号房屋、303号房屋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