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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与冯亦培、方碎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冯亦培,方碎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6077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5013837-4,住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车头村。主要负责人:周国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新,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东,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该行员工。被告:冯亦培,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方碎蜜,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与被告冯亦培、方碎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冯亦培、方碎蜜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3871.13元及逾期利息(以376871.1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以373871.1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以323871.1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以303871.1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均按月利率6.9‰计算);2、判令房产抵押人冯亦培、方碎蜜提供的坐落于龙港镇西四路22-36号一单元702室抵押有效,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原告在60万元的最高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亦培、方碎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冯亦培、方碎蜜签订了合同号为苍建信(2015)最抵借字第QK201500432号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冯亦培、方碎蜜以其共有的坐落于龙港镇××号××单元××室房产为冯亦培向原告借款提供最高限额为6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抵押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10月1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方碎蜜出具了《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自愿对冯亦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2015年10月14日,被告冯亦培向原告借款42万元,并签署了《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借款月利率为4.6‰。当日,原告向被告冯亦培发放了贷款42万元。借款后,被告冯亦培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24日止,并分别于2016年10月22日归还借款本金18720.83元,2016年11月25日归还借款本金17102.08元,2016年12月1日归还借款本金0.05元,2016年12月25日归还借款本金7305.96元,2017年1月25日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2017年2月26日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2017年3月28日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尚欠借款本金303871.13元及利息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冯亦培、方碎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借款本金303871.13元及逾期利息(以376871.1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以373871.1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以323871.1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以303871.1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月利率6.9‰计算);二、如冯亦培、方碎蜜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冯亦培、方碎蜜共有的坐落于龙港镇西四路22-36号一单元702室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苍建信(2015)最抵借字第QK201500432号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60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7元,减半收取3043.5元,冯亦培、方碎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梦婕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