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广东、李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广东,李敏,袁大畏,袁和平,崔敏,段国栋,芦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541号申请人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裴文魁、宋欣(实习),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敏,女,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通许县。被申请人袁大畏,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尉氏县。被申请人袁和平,男,汉族,1960年8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通许县。被申请人崔敏,女,汉族,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尉氏县。被申请人段国栋,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申请人芦冬平,女,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尉氏县。申请人刘广东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71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敏、袁大畏、袁和平、崔敏、段国栋、芦冬平银行存款8271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