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1民初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湖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迈瑞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迈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869号原告:湖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777号。法定代表人:王静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军,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盼,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迈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28号王府花园2栋2205房。法定代表人:黄百浪。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迈瑞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其于2017年8月2日前缴纳有关诉讼费用,逾期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逾期未按上述通知缴纳有关诉讼费用,亦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秦晓梅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粟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