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静与齐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齐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2001年2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理人王金凯(系申请执行人之父),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齐立波,男,1980年4月3日出生,现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1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齐立波应给付执行款231838.12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立波于2017年8月2日前一次性交付执行款22万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2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静放弃其余执行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已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邢可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