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1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宋万硕、金美花、金松、南海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宋万硕,金美花,金松,南海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945号之一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安文,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文萍,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万硕,男,住吉林省辉南县。被申请人:金美花,女,住吉林省辉南县。被申请人:金松,男,住辽宁省抚顺市。被申请人:南海兰,女,住辽宁省抚顺市。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宋万硕、金美花、金松、南海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万硕名下的房屋的产籍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万硕所有的房屋的产籍。案件申请费11001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