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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秀与被执行人鄢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7月15日,住金昌市金川区。被执行人:鄢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3日,住金昌市金川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鄢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甘0302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鄢某某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鄢某某的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劳务费2164元、诉讼费25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待其了解到被执行人鄢某某的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7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