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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3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苏某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1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123刑初2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1(曾用名苏某2),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刑诉〔2016〕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1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1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二次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二次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十多年前,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的苏某1从湖南省购买了一支砂枪,用于打猎,并一直非法持有。2016年11月1日,苏某1主动将砂枪上交给公安机关。经贺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砂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苏某1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苏某1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十多年前,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的苏某1从湖南省购买了一支砂枪,用于打猎,并一直非法持有。2016年11月1日,苏某1主动将该砂枪上交给公安机关。经贺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砂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户籍证明,证实苏某1曾用名苏某2,生于1970年11月18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苏某1被传唤到案。3.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苏某1未办理过枪证、持枪证。4.富川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富川县内未设立狩猎区。5.证人苏某3的证言,证实苏某3家里平时都是其三哥苏某1和其父亲苏某4在家生活,其和大哥苏桢祥长年在外打工。其不知道家里有砂枪,也不知道砂枪是谁的。6.证人苏某4的证言,证实其不知道家里的砂枪是哪里来的,也不知道是谁放在楼上的,该砂枪很久没有人使用了。7.接受证据清单、上交的砂枪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苏某1将砂枪一支上交公安机关。8.贺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苏某1上交的砂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9.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苏某1在×××镇×××村的住房。10.被告人苏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十多年前,苏某1从湖南购买了一支砂枪并用其上山打野味,后将该砂枪放在其房子阁楼上东面房间的房梁上。其在第一次开庭时否认是其所有的枪支,是害怕被判刑。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性”原则,相互印证了上述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1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1主动将砂枪上交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1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锦辉审 判 员  莫小辉人民陪审员  汪祖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兴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