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6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段刚与李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刚,李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6231-1号原告:段刚,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兴军,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刚与被告李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刚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段刚负担。审 判 长 于 伟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人民陪审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龙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