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荣贵与徐顺友、李锡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贵,徐顺友,李锡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999号原告:高荣贵,男,生于1965年10月2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健,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顺友,男,生于1973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李锡乾,男,生于1963年1月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高荣贵与被告徐顺友、李锡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高荣贵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荣贵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荣贵撤诉。本案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高荣贵负担。审判员 胡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