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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川选与郭金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川选,郭金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475号原告:徐川选,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郭金元,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区环城南路18-20号。法定代表人:胡旦松,系公司经理。原告徐川选与被告郭金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川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 来源:百度“”